列印時間:113/04/26 18:09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1 條
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
,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
建議。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
驗證成果。
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
成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