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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5 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核發電臺執照:
一、審驗申請表及清單(資料電子檔)。
二、電臺設置核准函。
三、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之專用電信網路者,除須檢附前項文件外,另須
檢附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核准證明影本。
經審驗不合格者,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
月內改善並申請複查;屆期未改善或經複查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公
共服務網路設置者得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