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1:49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28 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
理辦法辦理電臺射頻設備封存、監毀等事宜:
一、於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繳回無線電頻率,經主管機關
    廢止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設置計畫,並註銷電臺執照。
二、頻率使用證明、電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
三、終止電臺使用,經主管機關註銷電臺執照。
四、電臺設置逾核准有效日期,未取得電臺執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