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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4 條
專用電信網路依其設置用途,分類如下:
一、公共服務網路:指設置供急難救助、公共使用或其他公共服務之網路
    ,包括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
    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
    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等公
    共服務用途之專用電信網路。
二、自用網路:非屬前款網路,設置供自己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
申請自用網路者以具公司、法人及團體之資格者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