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8:42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14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法人組織
,得繼續從事該等業務。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國碼頂級
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
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運計畫書、第七條第一項之業務規章、
第八條第二項之服務費率、第九條第二項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第九條第
三項之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
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備妥業務規章及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