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9:09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指為供辨識網際網路設備位置所在,
    依網際網路標準所規劃用以分配予設備之位址。
二、自治系統號碼(Autonomous System Number,ASN):自治系統為單一
    管理權限下使用相同網路協定之路由器集合;自治系統號碼係為自治
    系統間互連辨識,依網際網路標準所規劃分配之號碼。
三、網域名稱(Domain Name) :指依網際網路標準,由文字、數字或特
    定符號組成,並由「 .」區隔形成之階層式名稱體系。
四、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DNS):指依網際網路標準,作
    為網域名稱與網際網路位址對應轉換之系統,其功能由域名解析器(
     Resolvers)及域名伺服器(Name Servers)協力查詢資源紀錄(Re
    source Records)資料達成。
五、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以下稱頂級網域名稱,Top Level Domain,
    TLD) :指網域名稱樹狀階層架構中之最頂端,即網域名稱最右端之
    「.」 後文字或字串組合,頂級網域名稱分為國碼頂級網域名稱及通
    用頂級網域名稱。
六、國碼頂級網域名稱(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ccTLD) :指
    由網際網路網域名稱及位址指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以下簡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
    代表國家或獨立經濟體之頂級網域名稱。
七、通用頂級網域名稱(generic Top Level Domain,gTLD) :指前款以
    外,由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頂級網域名稱。
八、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以下稱域名註管業務):指提供頂級網
    域名稱之下層網域名稱註冊服務,管理註冊資料,並提供網域名稱系
    統之域名伺服器及資源紀錄資料正常運作之服務事項。
九、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稱頂級域名註管機構,Top Level
    Domain Name Registry):指經國際指配機構認可,從事域名註管業
    務者,依頂級網域名稱屬性分為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通用頂級域
    名註管機構。
十、頂級網域名稱受理註冊機構(以下稱受理註冊機構, Registrar):
    指取得前款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委託,從事受理註冊之法人組織。
十一、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以下稱網路位址註管業務):指發放
      及管理網際網路位址與自治系統號碼之註冊資料,並提供相關註冊
      管理之服務事項。
十二、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稱網路位址註管機構,Internet
       Registry,IR):指經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從事網路
      位址註管業務之機構。
十三、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以下稱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
      構,National Internet Registry,NIR):指經國際網際網路位址
      指配機構認可代表我國之網路位址註管機構。
十四、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指受第十二款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委託,代
      理發放網際網路位址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
十五、註冊人(Registrant):指與第九款或第十二款註冊管理機構或其
      授權之受理機構訂定契約,完成網際網路位址、自治系統號碼或頂
      級網域名稱註冊者。
十六、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指與我國參與國際組織使用之全稱或簡稱
      相同之通用頂級網域名稱。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