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9:07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 條
未取得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或自
治系統號碼之權利者,不得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未取得國際指配機構認
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頂級網域名稱權利者,不得為頂級域
名註管機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