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3:49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5 條
表徵我國頂級網域名稱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以下稱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
管機構)應備置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供主管機關必要時查核。
通用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對外提供服務一個月前函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