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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9 條
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分配網域名稱予註冊人;網路位址
註管機構得委託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予註冊人。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
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網路位址
代理發放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自行管理受理註冊機構名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