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4:07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6 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
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
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
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