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8 16:10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8 條
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
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前項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審驗。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
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
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