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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8 條
電信事業應以實體隔離方式設置電信設備機房,並具備獨立出入口。
前項出入口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與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告警
與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
第一項電信設備機房除設置、維護、監督或其他營運必要之目的外,禁止
任何人進入機房。
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機房應訂定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前項電信設備機房之安全管理作業規定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權責劃分:包含安全維護區、負責單位、員工編制及職掌、員工進出
    機房權限等。
二、門禁管理:包含進出機房人員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
    身分識別、所屬機關(構)、進出時間、進入目的、複查人員之複查
    紀錄及物品進出機房等管理。
三、維運管理:包含員工維運或協力廠商維護機房設備等管理。
四、環境管理:包含消防、保全、電力及相關設施管理。
五、管理紀錄:包含門禁管理、維運管理及環境管理等紀錄。
六、查核作業:包含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
前項第五款管理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電信事業實施狀況要求電信
事業變更之。
電信事業應落實執行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定期或視
需要派員查核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