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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3.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3.1 混附發射( Spurious emission):指於發射之必需頻帶寬度外產生
    之輻射或頻率,其位準可再降低而不致影響所傳送之信息,包括諧波
    發射、寄生發射、相互調變及頻率轉換所產生者。但頻帶外之發射不
    包括在內。
3.2 頻帶外發射(Out-of-band emission):指除混附發射外,因調變過
    程而產生在必需頻帶外之一個或數個頻率之發射。
3.3 不必要發射(Unwanted emissions):指包含混附發射及頻帶外發射
    。
3.4 頻率容許差度:指配頻率與發射頻譜中心頻率間,或參考頻率與發射
    之特性頻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以百萬分之幾( ppm)或赫(Hz)表
    示之。
3.5 峰值波封功率(Peak Envelope Power,PEP) :指發射機在正常作業
    條件下,於其調變波封尖峰上一個射頻週期內,輸出至天線傳輸線上
    之平均射頻功率。
3.6 輸出功率: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輸出功率指由發射機射頻輸出端測
    得之 PEP,其單位以瓦特( W)表示。
3.7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quivalent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
    :指供至天線之功率與給定方向上相對於全向天線的增益(絕對或全
    向增益)的乘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