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19:09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三、審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後,須經衛星機構認可符合其傳輸規格,並
      取得衛星機構之接取(Access)認證文件後,始得申請審驗。
(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審驗
      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1.衛星地球電臺自評紀錄表及相關測試報告。
      2.衛星機構核發之衛星接取認證文件及相關認證測試報告。
      3.衛星地球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三)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
      其利息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