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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七、審驗項目中有待澄清者,申請人應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非可歸責於己
    ,受理審驗機關(構)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申請人未提出資
    料證明或經審驗機關(構)再行測試而不合格者,為該項目審驗不合
    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