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3:39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十八、前點審驗不合格者得於審驗後 2  小時內改善,並通知受理審驗機
      關(構)。逾時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審驗仍不合格者,申請人該次
      審驗為不合格,應重新申請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