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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15 條
申請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時,
應備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
一、行動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
前項申請者以未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時,應備妥業餘無線
電機,並檢附前項文件及頻率、輸出功率等技術規格資料影本,向主管機
關申請,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及行動式業餘電臺
執照。
電臺審驗不合格者,得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行動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資格級別及電臺申設等級。
二、設置目的。
三、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發射功率。
行動式業餘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及呼號。
二、所屬者名稱。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發射功率。
五、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