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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25 條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
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
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
術規範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