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4:05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團體業餘電臺、特殊業餘電臺、臨時電臺及非本國籍人士短期操
    作業餘電臺之申請案,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
    參考。
三、協調特殊業餘電臺間和諧使用頻率。
四、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