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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33 條
業餘電臺發射之佔用頻帶寬度,於作業頻率未達二十九百萬赫時,不得超
過十千赫;作業頻率在二十九百萬赫以上時,除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
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二十千赫。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