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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39 條
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
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