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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9 條
各等級業餘無線電人員測試及格者,得於測試及格之日起十年內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該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逾期申請執照者,應重新測試。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中、英文姓名及出生日期。
二、執照字號及資格級別。
三、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