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07:35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十、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
(一)受理審驗機關(構)審驗完成後,申請人之各項審驗項目符合規定
      時為審驗合格。
(二)電臺使用數位調變方式且具雙向傳輸功能者,準用本規範第八點規
      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