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8:29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
      設備。
(二)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三)行動微波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
      臺。
(五)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固定微波
      電臺。
(六)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行動微波
      電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