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微波電臺設置完成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
具下列文件向受理審驗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1.屬固定微波電臺或行動微波電臺者:
(1)微波電臺申請審驗清單。
(2)微波電臺自評紀錄表。
(3)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2.屬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者:
(1)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申請審驗清單(若作為內部網路
使用者,免提供門號數資料)。
(2)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自評紀錄表(換發電臺執照時,
自評項目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者,則免檢具)。
(3)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3.屬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
電臺者:
(1)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設置廣
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者,則免檢具)。
(2)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3)電臺使用數位調變方式且具雙向傳輸功能者,準用本點第一款
第一目之審驗程序規定。
(二)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
其利息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