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十一、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最大功率和天線高度規定如下:
(一)發射機輸出功率為 10 kW 以下。
(二)為使每一個無線電視電臺均能達到規定之涵蓋區域,在頻道規劃
時必須同時考量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所對應之最大 ERP 限制
。同點第三款之列表為針對每個無線電視電臺之 HAAT ,以及其
相對應之 ERP 參考值。此 ERP 參考值所代表之意義指:在該
HAAT 高度之電臺,以該 ERP 功率輻射,其無線電視訊號之涵
蓋區域能達到該電臺原先發射 NTSC 訊號之 B 級涵蓋區域。
(三)無線電視電臺 HAAT 及相對應之 ERP 規定如下:
1.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等於或小於 365 公尺,可發射之
最大 ERP 為 1000 kW。
2.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365 公尺且在 610 公尺以
下,最大 ERP 依下表決定之。表中 HAAT 中間值所對應之 E
RP,可利用表中之數值以線性內差法計算之。
3.無線電視電臺天線 HAAT 若超過 610 公尺,其最大 ERP 可
由下列公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