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5:09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二十三、前點審驗不合格者得於審驗後 2  小時內改善,並通知受理審驗
        機關(構)。逾時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審驗仍不合格者,申請人
        該次審驗為不合格,應重新申請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