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無線電視主發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RF Measurement):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射頻頻譜(RF Spectrum) :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
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
)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正負 3.2 MHz)或在帶通濾波
器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正負 2.92 MHz )。
(三)諧波及混附波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
(四)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MER):大於 32 dB。
(五)誤碼比(Bit Error Ratio,BER) :在 Viterbi 解碼器之前須小
於 10-6 。
(六)發射機之構造及裝置規定如下:
1.發射機具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監視功能。
2.發射機(含激勵器)須具備援功能,可作主備機切換發射,或具
抽換功率模組功能。
3.發射機之裝置應牢固,接線須整齊,並有足夠之絕緣,各種組件
不得放置於面板或機架之外。如配備確有需要放置於機架外時,
應做安全防護及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