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8:39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九、無線電視簡易型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射頻頻率量測:
      1.射頻頻率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
      2.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 105%核定電功率。
      3.使用頻寬:5.7053 MHz  以內。
(二)MER:20 dB  以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