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本規範係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1.2.1 工作頻帶本規範僅適用之工作頻帶範圍為 1880-1895 百萬赫(
MHz)。
1.2.2 適用設備為連接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無線系統設備,依無線介面界分
為固定部( FixedPart)及移動部( Portable Part)兩部分:
固定部包含用戶自備專用交換機、基地臺控制器、基地臺及家用型
基地臺(有線電話無線主機)。
移動部包含手持式無線電話機、無線網路中繼器、無線網路終端機
。
1.3 內容及參考本規範以無線介面為基礎考量,內容包含適用 1880-1895
MHz 頻帶供室內使用之無線系統設備之測試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
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 ETSI TBR6
、ETSI300175 及 ETSI300176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並參考 ETC
TBR6 檢驗測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