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4:13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20 條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
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
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
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