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用而持有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簡稱 PLB) 器材者,應向交通部航港局登錄器材識別碼、個人及其緊急聯絡人 之聯絡電話等資訊。其器材毀損、汰換或終止使用,或登錄資訊異動時, 亦同。 使用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之持有者,經交通部航港局或執行搜救之機關發 現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登錄之情形,應提供器材識別碼及個人資料供執行 搜救之機關作成紀錄通知主管機關,且持有者應辦理登錄後始得繼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