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20:50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第 4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
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有關
干擾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