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 ;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 500 微伏特/公尺(μV/m) 或 54 分貝 微伏特/公尺(dBμV/m)。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電臺,其核定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區域 ,以經核定之發射功率及涵蓋區域為限,並不得干擾其他既設調幅電臺。 電臺頻率干擾其他既設電臺時,主管機關得要求設置者降低發射功率及縮 小電波涵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