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 一、終止使用電臺。 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三、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 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電臺執照。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置核准證明。 三、無法於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內完成電臺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