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06:26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第 5 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 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 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 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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