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45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第 5 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
,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
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