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8:52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第 10 條
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
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
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
使用。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