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3:01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第 11 條
電信網路設置者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內,應維持第三條第二
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
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電信網路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之車臺數量,
且未獲專案核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信網路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數位發展部廢止頻率使用證
明、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