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8:37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第 15 條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遺失、毀損或基地臺執照或車臺執照內所載事項有
變更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即報請補發、換發或更正,其有效期限與原執
照同。
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程序準用第
八條規定;設置完成,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其審驗程序準用第九條規定
。
前項審驗合格者,予以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
同。
電信網路轉讓,或變更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者,電信網路設置者應
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數位發展部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及主管機關換發
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證照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