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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第 16 條
電信網路暫停使用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由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封存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
前項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有效期限。
電信網路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因故暫停使用後恢復使用時,電信網路設置
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辦理啟封及審驗。主管機關辦理
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
電信網路暫停使用期滿,未申請恢復使用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數
位發展部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電信網路不再營運時,電信網路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數位
發展部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