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2:39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第 8 條
申請設置基地臺及車臺(以下簡稱電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申請人未能在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
,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變更電信網路設備或設置地點時,應向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副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
發設置核准;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於設置核准期滿未完成設置者,其持有之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
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