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21:08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第 9 條
申請人完成電臺設置後,檢附審驗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審驗。
審驗時,申請人應出具設置核准及設備合法來源證明,設備為國外進口者
,並應出具設備進口證明文件。
經審驗合格者,主管機關發給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
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得於設置
核准有效期限內重新申請審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