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大型基地臺設置後,應檢送「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
申請表」(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進行審驗。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如
附表二)、「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如附表三),其內容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報驗基地臺數
及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涵蓋、室外涵蓋、共構、共站)廠牌、型號、最大射頻輸
出功率、射頻單體數量及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登錄系統登錄編號
(或電臺執照之證照字號)。
4.2.2 自評報告應檢附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檢附其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資料。(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以所報驗基地臺數量,依「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所規定
抽樣檢驗數量,檢附射頻審驗自評資料。
(3)干擾鄰頻衛星防護評估:
基地臺發射之頻率為 3300 百萬赫茲( MHz)至 3570MHz 頻段
者,應至本會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依評估結果分
別檢附下列文件:
(3.1)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
,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3.2)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
,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
面接收站所有人同意架設之文件,本同意文件得以申請人檢具
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件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