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20:10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第 5 條
電信事業應設置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之會計科目,並於繳交號碼
使用費時,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
前項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書,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第一項黃金門號拍賣或付費選號收入,經併入年度所提報之財務報表者,
電信事業為前項申報時,得以該財務報表及其查核報告書為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