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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第 13 條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登錄,其審驗費、證照費、登錄費或設定費之費額
如附表八。
申請型式認證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減半收取審驗費。
同一申請人申請自用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同廠牌同型號且超過二件者
,第二件以後減半收取審驗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