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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第 15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審定證明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證明、符合
性聲明證明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證明,因遺失、毀損或登載事項變更
,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依本標準收證照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