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09:11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第 2 條
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
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