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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第 7 條
電臺設置之審查、審驗,其審查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三。
同一申請人申請審查或審驗設置不同處所之微波、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或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其審查費或審驗費以一處視為一案計收。同一處
所設置二臺以上者,以一案計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