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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第 8 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之設計圖說之審查及完工後審驗,其審查
費、審驗費或證照費之費額如附表四。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內容包括電纜窄頻、電纜寬頻及
光纜之配置圖及昇位圖,一併申請審查者,僅收取電纜窄頻審查費。但分
別申請審查時,分別收取審查費。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完工後審驗,應依申請審驗之線纜類別,
分別收取審驗費。但同一建築物同時設置電纜寬頻及光纜配線,其審驗費
依收費標準最高者收取之。
建築物因電信設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變更設計,重新申請審查建築物電信設
備及相關建置空間設計圖說,應收取審查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變更設計
者,其審查費依收費金額百分之八十收取之:
一、變更建築物樓層數。
二、變更建築物用途。
三、電信室位置與設計圖說不在同一樓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