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00:53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6.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1 NR  終端設備
6.1.1 發射功率限制
6.1.1.1 FR1:
6.1.1.1.1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
6.1.1.1.1.1終端設備功率等級1.5:29 分貝毫瓦特(dBm)。 
6.1.1.1.1.2 終端設備功率等級 2:26 dBm。
6.1.1.1.1.3 終端設備功率等級 3:23 dBm。
6.1.1.1.1.4 功率等級適用頻段與容許誤差應符合附表 1  之規定,其中
            TT  如附表 2。
6.1.1.1.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3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1.2 FR2:
6.1.1.2.1 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限制值:
6.1.1.2.1.1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43 dBm 。
6.1.1.2.1.2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43 dBm 。
6.1.1.2.1.3 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限制值為 55 dBm 。
6.1.1.2.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4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2 頻率穩定度
6.1.2.1 FR1:
6.1.2.1.1 限制值:
          載波頻率應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百萬分之一(ppm) 以
          內。
6.1.2.1.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5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2.2 FR2:
6.1.2.2.1 限制值:
          載波頻率應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ppm  以內。
6.1.2.2.2 測試方法:
          依附表 6  之規定進行檢測。
6.1.3 ACLR:
6.1.3.1 FR1:
6.1.3.1.1 NR  之 ACLR (NRACLR)為以指定之 NR 頻道頻率為中心之濾
          波平均功率與以標稱頻道間隔為中心之相鄰 NR 頻道頻率濾波
          平均功率之比。
6.1.3.1.1.1 限制值: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50dBm,則 NR 相鄰頻道
            洩漏功率比(NRACLR)應大於附表 7  之限制值,其中 TT
            如附表 8。
6.1.3.1.1.2 測試方法:
            量測頻寬應依附表 9  之規定,採矩形濾波器,依附表 10 
            進行檢測。
6.1.3.1.2 UTRA  之 ACLR (UTRAACLR)為以分配之 NR 頻道頻率為中心
          之濾波平均功率與以相鄰 UTRA 頻道頻率為中心之濾波平均功
          率之比。
6.1.3.1.2.1 限制值: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 -50dBm,則 UTRA 相鄰頻
            道洩漏功率比(UTRAACLR)應大於附表 11 之限制值。
6.1.3.1.2.2 測試方法:
            量測頻寬應依附表 9  之規定,採 roll-off factorα=
            0.22  與 3.84MHz  頻寬之 RRC(Root Raised Cosine)濾
            波器,NR  採矩形濾波器,依附表 10 進行檢測。
6.1.3.2 FR2:
6.1.3.2.1 限制值:
          若測量之鄰頻功率超過 -35dBm,則 NR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比
          應(NRACLR)應大於附表 12 之限制值,其中 TT 如附表 13 
          。
6.1.3.2.2 測試方法:
          採矩形濾波器,依附表 14 進行檢測。
6.1.4 發射頻譜波罩
6.1.4.1 FR1:
6.1.4.1.1 限制值:
          符合附表 15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其中 TT 如附表 16 。
6.1.4.1.2 測試方法:
6.1.4.1.2.1 頻譜發射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發射頻帶外之偏移頻率(Δ
            Frequency of Out-of-band emission,ΔfOOB)而不同,量
            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15 之設定值。
6.1.4.1.2.2 依附表 17 進行檢測。
6.1.4.2 FR2:
6.1.4.2.1 限制值:
          應符合附表 18 之 FR2  一般 NR 頻譜波罩規範值,其中 TT 
          如附表 19 。
6.1.4.2.2 測試方法:
6.1.4.2.2.1 量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18 之設定值,並以總輻射
            功率方式量測。
6.1.4.2.2.2 依附表 20 進行檢測。
6.1.5 混附發射區域不必要發射
6.1.5.1 FR1:
6.1.5.1.1 限制值:
          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1 之限制值。
6.1.5.1.2 測試方法:
6.1.5.1.2.1 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頻道外至附表 22 之 FOOB ( MHz)間
            之頻率,量測時之解析頻寬應不小於附表 21 之設定值,
            FOOB  為 NR 頻道外與混附發射區域之邊界頻率。
6.1.5.1.2.2 依附表 23 進行檢測。
6.1.5.2 FR2:
6.1.5.2.1 限制值:
6.1.5.2.1.1 一般限制:
            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4 之限制值。
6.1.5.2.1.2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限制: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5 之限制
            值。
6.1.5.2.1.3 額外限制:應符合額外混附發射要求,以作為區域廣播等之
            應用。額外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6 之限制值。
6.1.5.2.2 測試方法:
6.1.5.2.2.1 一般限制:
6.1.5.2.2.1.1 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附表 18 之ΔfOOB,量測時之解析頻
              寬應不小於附表 24 之設定值,並以總輻射功率方式量測
              。
6.1.5.2.2.1.2 依附表 27 檢測。
6.1.5.2.2.2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限制:
6.1.5.2.2.2.1 終端設備共存頻帶之混附發射應符合附表 25 之限制值,
              但不包含附表 18 中之ΔfOOB,並以總輻射功率方式量測
              。
6.1.5.2.2.2.2 依附表 27 進行檢測。
6.1.5.2.2.3 額外限制:
6.1.5.2.2.3.1 額外混附發射限制值應符合附表 26 之限制值,並以總輻
              射功率方式量測。
6.1.5.2.2.3.2 依附表 27 進行檢測。
6.2 窄頻終端設備
6.2.1 一般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2.1.1 頻率穩定度:
        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
        端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
        電壓、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
        量測,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
        率 0.1ppm 以內。
6.2.1.2 具充電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 6.9  之充電及連接介面相關規
        定。
6.2.1.3 具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之終端設備,應符合 6.10 相
        關規定。
6.2.2 LTE-M1  終端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2.2.1 功率限制:
6.2.2.1.1 發射功率限制:
6.2.2.1.1.1 有效幅射功率( ERP):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  瓦特( W)。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2W 。
6.2.2.1.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採 Class3 者:23 dBm+2.7/-3.2 分貝(dB)。
            採 Class5 者:20 dBm+2.7/-3.2 dB。
6.2.2.1.2 測試方法:
6.2.2.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
            任何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
            寬能力及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2.2.1.2.2 依附表 28 進行檢測。
6.2.2.2 發射頻譜波罩:
6.2.2.2.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 29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2.2.2.2 測試方法:
6.2.2.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
            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29 的設定值。
6.2.2.2.2.2 依附表 30 進行檢測。
6.2.2.3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2.2.3.1 應符合附表 31 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2.2.3.2 測試方法:
6.2.2.3.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 6.2.2.2.1  點中 △f_OOB
            。量測時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31 的設定值。
6.2.2.3.2.2 依附表 32 進行檢測。
6.2.2.4 ACLR:
6.2.2.4.1 應符合附表 33 之 ACLR 規範值。
6.2.2.4.2 測試方法:
6.2.2.4.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計算 ACLR 。測量
            時,頻道之量測頻寬依附表 33 規定。
6.2.2.4.2.2 依附表 34 進行檢測。
6.2.2.5 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
6.2.2.5.1 應符合附表 35 之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規範值。
6.2.2.5.2 測試方法:對 5 MHz  之工作頻寬,依附表 36 進行檢測。
6.2.3 NB-IoT  終端設備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
6.2.3.1 功率限制:
6.2.3.1.1 發射功率限制:
6.2.3.1.1.1 有效幅射功率: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W 。
            移動式終端臺設備限制為 2W 。
6.2.3.1.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為:
            採 Class3 者:23 dBm+2.7/-2.7 dB。
            採 Class5 者:20 dBm+2.7/-2.7 dB。
6.2.3.1.2 測試方法:
6.2.3.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
            任何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
            寬能力及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2.3.1.2.2 依附表 37 進行檢測。
6.2.3.2 發射頻譜波罩:
6.2.3.2.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 38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2.3.2.2 測試方法:
6.2.3.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f_OOB 而不同,量測時的解
            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38 之設定值。
6.2.3.2.2.2 依附表 39 進行檢測。
6.2.3.3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2.3.3.1 應符合附表 40 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2.3.3.2 測試方法:
6.2.3.3.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f_OOB 為 1.7MHz 。量測
            時的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40 的設定值。
6.2.3.3.2.2 依附表 41 進行檢測。
6.2.3.4 ACLR:
6.2.3.4.1 應符合附表 42 之 ACLR 規範值。
6.2.3.4.2 測試方法:
6.2.3.4.2.1 測量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計算 ACLR 。測量
            時,頻道之量測頻寬依附表 42 規定。
6.2.3.4.2.2 依附表 43 進行檢測。
6.2.3.5 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
6.2.3.5.1 應符合附表 44 之非資源區塊帶內發射規範值。
6.2.3.5.2 測試方法:依附表 45 進行檢測。
6.3 LTE 終端設備
6.3.1 功率限制:
6.3.1.1 發射功率限制:
6.3.1.1.1 有效輻射功率( ERP):
          攜帶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1 W。
          移動式終端設備限制為 2 W。
6.3.1.1.2 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
          採 FDD  者:23 dBm+2.7/-3.2 分貝(dB)。
          採 TDD  者:23 dBm+2.7/-2.7 dB,但設備屬高功率用戶終端
          設備(HPUE)者,其傳導輸出功率限制值為 26 dBm+2.7/-2.7
          dB 。
6.3.1.2 測試方法:
6.3.1.2.1 量測發射功率時,必須使用均方根值等效電壓之儀器量測於任
          何連續傳輸時段,量測結果須依儀器之反應時間、解析頻寬能
          力及靈敏度等調整得出正確之發射功率。
6.3.1.2.2 依附表 46 進行檢測。
6.3.2 發射頻譜波罩:
6.3.2.1 頻譜波罩限制:須符合附表 47 之頻譜波罩規範值。
6.3.2.2 測試方法:
6.3.2.2.1 頻譜波罩限制值依頻道頻寬及△f_OOB 而不同,量測時之解析
          頻寬不小於附表 47 設定值。
6.3.2.2.2 依附表 48 進行檢測。
6.3.3 傳導帶外輻射發射限制:
6.3.3.1 工作頻帶外輻射發射應符合附表 49 之帶外輻射規範值。
6.3.3.2 測試方法:
6.3.3.2.1 帶外輻射量測頻率範圍,不包含 6.3.2.1  點中△f_OOB 。量
          測時之解析頻寬不小於附表 49 設定值。
6.3.3.2.2 依附表 50 進行檢測。
6.3.4 ACLR:
6.3.4.1 ACLR  限制值為 29.2 dB,但設備屬 HPUE 者限制值為 30.2 dB
        。
6.3.4.2 測試方法:
6.3.4.2.1 ACLR  係檢測頻道與其相鄰通道之平均功率比。測量時,頻道
          之量測頻寬依附表 51 規定,但設備屬 HPUE 者依附表 52 規
          定。
6.3.4.2.2 依附表 53 進行檢測。
6.3.5 頻率穩定度:
      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端
      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
      、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量測,
      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
      ppm 以內。
6.4 WCDMA FDD 終端設備
6.4.1 工作頻帶( frequency bands)、收發頻率間隔及標稱頻道間隔(
      channel spacing):
      應符合附表 54 。
6.4.2 最大發射輸出功率(maximum output power):應符合附表 55 。
6.4.3 頻率穩定度( frequency error):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
      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
      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
      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量測,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
      頻率應維持在頻道之主波頻率 0.1ppm 以內。
6.4.4 功率控制狀態下之最小平均輸出功率(minimum controlled 
      output power):在1
      時槽( time slot)應小於或等於-50 dBm。
6.4.5 佔用頻道頻寬(occupied bandwidth):≦5 MHz。
6.4.6 發射頻譜波罩(spectrum emissions mask):應符合附表 56 。
6.4.7 ACLR(Power class3、 4):
6.4.7.1 相鄰頻道偏移 ±5 MHz :相鄰頻道洩漏功率限制為 33 dB。
6.4.7.2 相鄰頻道偏移 ±10 MHz: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為 43 dB。
6.4.8 混附波輻射( spurious emission):
6.4.8.1 Band1: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58 。
6.4.8.2 Band3: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59 。
6.4.8.3 Band7: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60 。
6.4.8.4 Band8:符合附表 57 及附表 61 。
6.4.9 測試項目 6.4.2  至 6.4.8  之測試頻道為低、中、高三個頻道,
      測試方法依據 3GPP TS34.121  及 TS34.124 最新版本之相關規定
      。
6.5 GSM900  終端設備
6.5.1 工作頻帶:
      上行:890+ 0.2xn MHz、 下行:935 MHz+0.2xn MHz(n=1 至 
      124)
6.5.1.1 測試目的:
        驗證終端設備上行頻率為 890MHz 至 915MHz 及下行頻率 935
        MHz 至 960MHz 。每個載波間隔為 200kHz ,前述每 200kHz 為
        一頻道。
6.5.1.2 合格標準:
        上行頻率須於 890+nx0.2MHz(n=1 至 124)範圍內及下行頻率
        須於 935+nx0.2MHz(n=1 至 124)範圍內。n 為絕對無線電頻
        率頻道碼(Absolute Radio-Frequency Channel Number,ARFCN
        )。
6.5.2 發射輸出功率限制:
6.5.2.1 測試目的:
        為驗證終端設備最大發射輸出功率在合格標準內。
6.5.2.2 終端設備最大發射輸出功率級別:
        功率級別( Power class) 2:8W( 39dBm)。
        Power class3:5W( 37dBm)。
        Power class4:2W( 33dBm)。
        Power class5:0.8W( 29dBm)。
6.5.2.2.1 合格標準:
6.5.2.2.1.1 在正常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對正常叢訊與擷取叢訊,在每
            一個頻率及對每一個功率控制位準,適用於終端設備功率級
            別,發射機輸出功率相關的位準應符合附表 62 。(註:
            GSM900  終端設備所有功率級別之最低發射輸出功率均為 
            5dBm,所有功率級別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之正常容許度:±
            2dB。)
6.5.2.2.1.2 相對於時間之發射功率位準,對一正常叢訊,在正常狀況下
            應符合圖 1  限制範圍。
6.5.2.2.1.3 在正常測試狀況的任一組合,及在每個功率控制位準測量下
            ,對擷取叢訊測量取樣其功率/時間之關係,應符合圖 2  
            限制範圍。
6.5.3 收發頻率間隔:
      合格標準:45 MHz。
6.5.4 頻道間隔:
      合格標準: 200 kHz。
6.5.5 混附發射限制值:
6.5.5.1 依附表 63 設定測試參數之限制值:-36 dBm。
6.5.5.2 依附表 64 設定測試參數之限制值:
        9 kHz~1吉赫( GHz)﹕-36 dBm。
        1 GHz~12.75GHz﹕-30 dBm。
6.5.5.3 空閒狀態時﹐以 100 kHz  解析頻寬量測之限制值﹕
        9 kHz~880 MHz﹕-57 dBm。
        880MHz~915 MHz﹕-59 dBm。
        915MHz~1000 MHz﹕-57 dBm。
        1000MHz~1710 MHz﹕-47 dBm。
        1710 MHz~1785 MHz﹕-53 dBm。
        1.785 GHz~12.75GHz﹕-47 dBm。
6.5.6 頻率穩定度:
      依第 5  點測試環境條件,終端設備於常態環境常態電壓、低極端
      溫度低極端電壓、低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高極端溫度低極端電壓
      、高極端溫度高極端電壓等五種測試環境下,分別進行頻率量測,
      經 0/2/5/10 分鐘量測結果,頻率誤差應小於 90Hz 。
6.5.7 調變頻譜限制值:
      合格標準:應符合附表 65 及附表 66 。
6.6 電磁波暴露限制
6.6.1 本項測試適用攜帶式終端設備。
6.6.1.1 6GHz  以下頻段:
        電磁波能量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 標準
        值,應符合 CNS14959 標準規範。設備使用時靠近頭部之 SAR  
        限制值為 2  瓦特每千克(W/kg),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62209
        -1。
6.6.1.2 6GHz  以上頻段:
        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PD)限制值,應符合功率密度限制值
        為 1.0  毫瓦特每平方公分(mW/cm2)之規定。量測程序應採用
        IEC TR63170。
6.6.2 本項測試適用移動式或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
6.6.2.1 電波功率密度限制值(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MPE):
        700 MHz 頻段為 0.35 mW/cm2;
        900 MHz 頻段為 0.45 mW/cm2;
        1800 MHz  頻段為 0.9 mW/cm2 ;
        2100 MHz、2500 MHz  與 2600 MHz 、3500MHz、4800 MHz 及 
        28GHz  頻段為 1.0 mW/cm2 。
        量測距離為 20 公分,或以設備廠商宣告設備天線與附近人體可
        活動範圍之距離。
6.7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EMC)應符合 CNS13438 
    、CNS15936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但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應符合 CNS15936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
    標準規範。
6.8 電氣安全(Safety)應符合 CNS14336-1、CNS15598-1 或其他設備主
    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應符
    合 CNS15598-1 或其他設備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規範。
6.9 攜帶式終端設備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
    器
6.9.1 本項測試適用於手機。
6.9.2 連接介面應採用 CNS15285 圖 B.1  之基本架構。手機插座屬圖 
      B.1 行動終端設備特定插座者,應採用轉換連接充電線或轉換器。
6.9.3 電源轉接器之額定充電電流範圍應符合 CNS15285 B.2.1 ( c)。
6.9.4 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充電線及電源轉接器應符合
      CNS15285 B.2.2  通用特性,且電源轉接器之無載消耗功率應小於
      0.15W。
6.9.5 手機應採用充電式電池,並符合 CNS15364 。
6.9.6 手機連接介面、電源轉接器連接介面絕緣材料等級,應符合
      IEC60695-11-10  或 UL94 歸類為 V-2  以上之等級。
6.9.7 充電線線材之防火類別等級,應符合 IEC60332-1 或 UL1581 歸類
      為 VW-1 以上之等級。
6.10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功能
6.10.1  本項測試適用具 NR 終端設備、窄頻終端設備、LTE 或 WCDMA 
        FDD 硬體介面攜帶式終端設備且具接取行動通信服務經營者提供
        之語音服務功能者。
6.10.2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Public Warning System,PWS) 係
        指利用行動通信系統之細胞廣播服務功能(Cell Broadcast 
        Service,CBS) ,由基地臺端將 CBS  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訊息內容發送至一定區域範圍內終端設備接收之
        系統。
6.10.3  終端設備應具備接收訊息碼及顯示其訊息內容之功能:
6.10.3.1  訊息碼之訊息內容語言、類別名稱、預設接收或關閉、可否由
          使用者自行選擇開啟或關閉,應依附表 67 規定辦理。
6.10.3.2  終端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應將訊息內容以顯著方式顯示,並於訊息內容之標頭處顯示訊
          息碼類別名稱,參考範例如圖 3。
6.10.3.3  各訊息碼須以下列訊息內容逐一進行測試:
          終端設備設定為中文、英文介面者,訊息內容應同時顯示中文
          及英文訊息為:[ 災防告警測試 ]  業者依照政府政策,測試
          災防告警,造成不便,敬請見諒,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心您
          [Public warning testing]Yourmobile phone operator 
          complies with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tests 
          publicwarning. We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and 
          appreciate your kindunderstanding.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6.10.3.4  終端設備應提供使用者回顧已接收之訊息內容。
6.10.3.5  終端設備接獲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不可由使用者轉發或
          編輯該訊息內容。
6.10.4  聲響信號:
6.10.4.1  聲響信號分為告警聲響信號及一般聲響信號二種:
6.10.4.1.1  告警聲響信號:
6.10.4.1.1.1  告警聲響信號應具特殊音頻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
              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
6.10.4.1.1.1.1  特殊音頻:具混音功能者,應同時以基頻 853  赫(Hz
                )及 960 Hz ,混音產生聲響;具單音功能者,應以 
                960 Hz  單音產生聲響。
6.10.4.1.1.1.2  特殊間隔:告警聲響信號為 2  段聲響,每段間隔 0.5
                秒,每段聲響為 1  次 2  秒聲響加 2  次 1  秒聲響
                ,每次間隔 0.5  秒。
6.10.4.1.1.1.3  告警聲響信號之形式如圖 4。
6.10.4.1.1.2  告警聲響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6.10.4.1.2  一般聲響信號:不具有特殊聲響音頻及間隔,且可由使用者
            自行設定或修改為其他形式,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息時所產
            生之聲響信號。
6.10.4.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者,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聲響信號對應之,如附
          表 68 。
6.10.4.3  聲響信號應預設為啟動,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6.10.4.4  當設備發出聲響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聲響信號。
6.10.5  振動信號:
6.10.5.1  振動信號分為告警振動信號及一般振動信號二種:
6.10.5.1.1  告警振動信號:
6.10.5.1.1.1  告警振動信號應具特殊間隔,且不可由使用者自行設定或
              修改為其他形式:
6.10.5.1.1.1.1  特殊間隔:告警振動信號為 2  段振動,每段間隔 0.5
                秒,每段振動為 1  次 2  秒振動加 2  次 1  秒振動
                ,每次間隔 0.5  秒。
6.10.5.1.1.1.2  告警振動信號之形式如圖 5。
6.10.5.1.1.2  告警振動信號僅限使用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6.10.5.1.1.3  告警振動信號與告警聲響信號間得不同步。
6.10.5.1.2  一般振動信號:不具有特殊振動間隔,即設備於接收一般訊
            息時所產生之振動信號。
6.10.5.2  產生時機:設備經設定接收訊息碼,且接獲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時,應依訊息碼及使用者設定產生對應之振動信號,如附
          表 68 。
6.10.5.3  振動信號應預設為開啟,且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關閉或啟動。
6.10.5.4  當設備發出振動信號時,使用者可提前終止該振動信號。
6.10.6  設備處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接收之排程應優於設備其他功能
        ,但不可影響語音通話及數據傳輸。
6.10.7  接收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之處理方式:
6.10.7.1  同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係指具相同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序號( Serial Number)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
          訊息被重複發送者,其中序號之定義參照 3GPP TS23.041  技
          術標準。
6.10.7.2  設備接收基地臺發送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屬同一訊息者,
          設備應不再重複顯示其訊息內容,亦不再產生聲響及振動。
6.11 IMEI 號碼及唯一保證書測試儀器讀取 IMEI 號碼並記錄,申請者須
          提出 IMEI 唯一保證書。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